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征求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9-10-11管理员

环办便函〔2019〕205号

关于征求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我部起草了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连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410

传真:(010)66556414

邮箱:lian.jun@mee.gov.cn

附件: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设计产能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原料由淀粉变更为谷类、薯类或豆类。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HJ 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水体改为农田,或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性质:

1.城乡污水处理厂变更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变更为城乡污水处理厂。

规模:

2.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进水变化导致排放废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或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

8.HJ 97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或以上。

9.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肥料(氮肥除外)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主要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产品品种。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肥料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或某种产品的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HJ 864.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高钛渣、四氯化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钛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变化,镁冶炼外供燃气方案变更为自产方案,自产煤气工艺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1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厂区范围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